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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戏团表演租赁河北一马戏团跨省运输虎狮熊猴未办证,团长被判刑十年
发布时间:2018-03-31 15:00:23

  2016年7月28日,李瑞生被公安机关传唤至沈阳市浑南现代农业示范区森林警察大队;李荣庆同日在沈阳市浑南区一旅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拥有野生动物所有权的一家动物表演团体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涉案虎狮熊猴均为合法持有 

  判决书显示,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上述二被告人运输的老虎为虎、狮子为狮、熊为黑熊、猴子为猕猴。

  判决结果显示,动物租赁,李荣庆、李瑞生二人被判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0年、8年,且均被处罚金十万元。

  2017年1月4日,宋杨向澎湃新闻提供了盖有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公章的一审判决书。

  对于上述判决结果,宋杨律师向澎湃新闻表示,一审法院对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解读“盲目扩大化”。他认为,二人的行为并不适用于这一法律条文,“也不应该被定性为犯罪”。

  宋杨称,李荣庆和李瑞生分别是国豪马戏团的团长和执行团长,运输野生动物是出于演出需要,“这个‘运输’不同于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当中的‘运输’概念,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

  ​​由于马戏团跨省巡演过程中未给同行的老虎、狮子、黑熊、猕猴办理相关运输手续,河北沧州市东光县国豪马戏杂技艺术团(下称“国豪马戏团”)团长李荣庆、执行团长李瑞生一审因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0年、8年。

  律师:马戏团的“运输”与刑法中的贩卖“运输”有本质区别 

  判决书称,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末至2016年7月末,李荣庆、李瑞生为了使其共同经营的马戏团更加盈利,

  浑南区法院援引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认为,被告人李荣庆、李瑞生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故依法均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 

  但宋杨律师向澎湃新闻强调,国豪马戏团从事合法表演,并有相关营业执照和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也未对野生动物造成损害。此外,所有涉案野生动物均为合法持有,“是国豪马戏团从别的两家有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机构租借来的,均合法拥有物权”。

国豪马戏团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一审判决书中则显示,被告李荣庆、李瑞生二人开庭时“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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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杨还表示,类似的马戏团跨省表演,却未给野生动物办理运输证的行为并不鲜见。他介绍,“像老虎这样的一级保护动物,运输出县境的,办运输证都需要经省林业厅审批,大多民间马戏团各地巡演,因程序不便,羊驼租赁,根本办不过来”。

  王振宇还表示,《刑法》第三四十一条提及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归入“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类中,“运输”应倾向于买卖中的运输。

  在明知没有办理运输野生动物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使用货车将老虎1只、狮子3只、熊1只、猴子1只等动物从安徽省宿州市途经河北省沧州市、辽宁省大连市、辽宁省葫芦岛市等地,运输至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祝家镇祝家屯。 

  2017年1月4日,宋杨表示李荣庆和李瑞生已经准备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宋杨还向澎湃新闻提供了国豪马戏团的营业执照和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以及另外两家机构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图片。

  虎被列为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狮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或II(2016),猕猴和熊被列为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2017年1月4日,李荣庆的辩护律师宋杨对澎湃新闻表示,李荣庆正准备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涉案的野生动物均合法拥有物权,未对野生动物造成伤害,虽当时缺少运输手续,但二人行为不应被定性为犯罪”。

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的种类。

一审判决书。

  宋杨认为,二人行为属于合法拥有物权,却未办理运输手续,“这一情况也有相关行政法规对其约束,动物租赁,和违反《刑法》、定性为犯罪差别很大”。

  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振宇认为,上述说法有一定道理:“刑法应具有谦抑性,在适用法律时,不应过于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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